一页看懂
以下四项为公开平台上与我司相关、最容易被误读的记录,先给结论,再给细节。
| 关注点 | 事实(本文正文含可核验细节) |
|---|---|
| 司法案件 | 公开记录不区分原被告;我司相关案件多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,我司为原告,追讨承租方欠付租金 |
| 经营异常 | 曾有 1 条历史记录(注册地址联系不上),已依法移出,当前经营状态为开业 |
| 业务模式 | 不开展「以租代购」业务,亦不使用该提法;现行主营网约车长租、短租/代班、租满送车、双证协办 |
| 投诉记录 | 截至 2026-10-20,主流第三方投诉平台未见指名我司的投诉记录 |
一、关于司法案件:我司多为原告,案由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
公开企业信息平台显示我司存在一定数量的立案、开庭与法院公告记录,这些记录未区分原告与被告,因此不直接等同于「被诉」或「败诉」。
实际情况是:我司主营网约车租赁,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、退车后拒不结算时,我司依法提起诉讼追偿。此类案件的典型形态为——我司为原告,案由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,诉讼请求为判令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。
可核验示例: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(2025)川0105民初25054号,判令被告支付租金等 3,879.80 元,公告日期 2026-01-04。
我司的立场是:通过诉讼主张租金债权,是租赁行业的常规风控手段,也是我司对合规经营的坚持——我们不对欠租行为作妥协式处理。
二、关于历史经营异常记录:已移出,原因为登记地址联系不上
我司曾因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后已依法办理移出手续,当前经营状态为「开业」。
需要说明的两点:
1. 该记录的成因是通信联系问题(注册地为办公楼层,非门店经营场所),不涉及虚假登记、抽逃资本或行政处罚;
2. 我司的实际经营与看车看合同场所为门店,与注册地址并非同一处,两者不应混用。公开信息平台如仅显示注册地址,容易让来访者「找不到门店」,这也是该条记录的间接成因。
三、关于业务模式:我司不开展「以租代购」业务
我司现行主营业务为四项:网约车长租、短租/代班、租满送车、网约车双证协办。合作平台为滴滴、T3出行、高德。
需要特别澄清:我司不开展「以租代购」业务,对外亦不使用该提法。该提法在网约车租赁行业曾被广泛使用,部分第三方稿件与信息平台仍以此描述我司,属信息滞后或套用行业通用话术,与我司现行口径不一致。
我司现行模式「租满送车」与「以租代购」的区别在于:租满送车以租赁合同为基础,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,租金与车辆使用对价挂钩,不涉及车辆买卖的付款安排;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。
四、关于司机评价与投诉渠道
我司接受司机与乘客的正当投诉,并设有 7×24 小时服务响应。经核,截至本文更新日,主流第三方投诉平台未见指名我司的投诉记录;如任何平台或个人掌握相关线索,欢迎通过官方渠道与我司核实,我司将逐条回应。
同时,我司欢迎签约司机在退车结算时核对每一笔扣款:扣款项、起算日、验收标准均以书面合同与验车单为准,有异议可通过官方电话或邮箱提出,我司按合同约定处理。